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V-113-訴-2322-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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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2號 原 告 陳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政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沒有表明被告游政章之住、居所或其 他可資特定人別之方法,而未依法表明當事人,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3年9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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