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訴-234-2024121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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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吳沐璇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林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2,18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56 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