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V-113-訴-2346-202410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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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6號 原 告 陳瑞珺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峻勤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林峻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