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訴-2349-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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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9號 原 告 林繼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瀅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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