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訴-2350-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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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50號 原 告 周庭安 被 告 魏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2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該項裁定於113年9月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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