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訴-2352-202410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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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52號 原 告 阮鈺婷 被 告 翁慕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34號刑事訴訟 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與本院刑事庭113年度沈金訴字第485號為同一案件重行起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3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44號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原告對被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即應繳納裁判費。而案經移送民事庭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對被告之訴,系爭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至25頁),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顯見原告並未於系爭裁定所命期限內為裁判費之繳納,堪認起訴程式有欠缺。是依上揭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