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訴-2355-202410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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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55號 原 告 林美伶 被 告 童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113年度附民字第775號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等語,因被告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之判決,是原告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然本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7,6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