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3-訴-2372-20250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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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72號 原 告 黃心慈 被 告 蔡庭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萬7,9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萬2,79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蔡庭瑤與黃文昇、蔡雨榛、陳傑於民國113年6月間,基 於參與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參與由林育陞所主持、成員包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臉書帳號「徐智霖」、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睿涵」、「欣誠客服雪晴」、「陳玉祥」等人,以實施詐術洗錢為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由黃文昇介紹蔡雨榛、陳傑及被告蔡庭瑤加入而分別提供帳戶,被告蔡庭瑤提供其名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供作人頭帳戶,林育陞負責指揮黃文昇、蔡雨榛、被告蔡庭瑤,或由黃文昇再指揮陳傑,由蔡雨榛、被告蔡庭瑤在網路上張貼買賣虛擬貨幣之虛假訊息,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將被害人之款項層轉至上開帳戶後,蔡雨榛、陳傑、被告蔡庭瑤再依指示提領上開帳戶之款項,前往鑄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鑄源公司)購買等值之虛擬貨幣,並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而被告蔡庭瑤及林育陞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伊施行詐術,致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後,以附表所示方式層轉至被告蔡庭瑤新光銀行(起訴書誤植為台新銀行)帳戶,再由被告蔡庭瑤於附表所示之112年7月10日上午11時43分許、同年月11日上午10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新光銀行新埔分行,提領現金199萬元、189萬元,復依「林育陞」指示前往鑄源公司購買泰達幣,並依指示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而造成伊受有62萬7,900元之損害。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關於侵權行為之規 定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2萬7,9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沒有意見,但無法賠 償原告所受損害,願就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68頁)。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經原告提出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紀錄影 本為證(見附民卷第25頁),且被告蔡庭瑤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此有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3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核閱無訛;故上情足堪認定。 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被告於本院114年1月6日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68頁),揆諸前開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認諾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62萬7,9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27日(於113年5月16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113年5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 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同條第2項規定,於不高於請求金額10分之1範圍內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提款人、提款時間、金額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假投資 112年7月10日、62萬7,900元 呂玟葶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4分許、62萬元 黃佩婷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8分許、141萬5,990元 蔡庭瑤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庭瑤於112年7月10日上午11時43分許,19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