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V-113-訴-2381-20250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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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8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明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