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3-訴-2425-202502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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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5號 上 訴 人 賀孝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貴間塗銷抵押權登記案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