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3-訴-2426-20250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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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6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崑竹即昕生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於 民國113年7月15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846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 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8,7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8,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