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V-113-訴-2428-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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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8號 原 告 張國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佩馨、崔友珍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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