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訴-2430-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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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0號 原 告 王奮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國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萬 元(精神賠償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聲明請求正式書面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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