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3-訴-2432-20250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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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2號 上 訴 人 方耀揚(原名方銀德) 被 上訴人 卓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24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故自114年1月15日起算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3日,應於114年2月7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同年2月10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觀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章戳日期即明,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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