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V-113-訴-2438-20250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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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8號 原 告 陳光珍 被 告 陳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查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58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其於同年2月3日收受裁定(見本院卷第9頁),然迄未補正,有繳費及收狀收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依上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起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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