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V-113-訴-2485-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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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羅巧鈴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104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3,683元(明細詳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提出提出具完 整訴之聲明及還款紀錄表之準備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 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計算式(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8月26日) 編號 請求金額 類別 起算日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小計 終止日 1 114,998元 利息 113年8月8日 9% 538.76元 115,536.76元 113年8月26日 2 469,705元 利息 113年5月21日 3.61% 4,863.91元 474,568.91元 113年8月26日 違約金 113年6月21日 0.361% 311.25元 113年8月26日 3 597,143元 利息 113年6月6日 4.51% 6,050.29元 603,576.97元 113年8月26日 違約金 113年7月6日 0.451% 383.68元 113年8月26日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193,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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