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V-113-訴-2486-20250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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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被 告 傅莉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萬4,033元,以原告支付 命令聲請狀到院日期民國113年8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之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55元(以下未註明幣別,均 為新臺幣)換算,折合新臺幣為78萬2,274元(計算式:美金2萬 4,033元32.55=78萬2,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78萬2,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