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V-113-訴-2488-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 告 陳薏茹(即白清雄之繼承人)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0 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薏茹(即白清雄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薏茹(即白清雄之繼承人)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51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