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V-113-訴-2489-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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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9號 原 告 許文德 被 告 謝桂芬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9萬1,8 59元,及其中372萬1,221元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計收7,440元之違約金;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截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7月15日止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總額計算,核定為485萬8,58 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114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61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項目 計算方式 本金 449萬1,859元 利息 自113年6月10日至113年7月15日共計36日。372萬1,221元×24%×36/365年=8萬8,0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違約金 自113年6月10日至113年7月15日共計36日。7,740元×36日=27萬8,640元。 合計 485萬8,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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