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V-113-訴-2506-202503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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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伯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992,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