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V-113-訴-2507-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07號 原 告 薛尉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炤宇(原名:陳 宗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炤宇(原名:陳宗聖)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329元(包括本金1 ,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 12日之利息328.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0,99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