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V-113-訴-2509-202410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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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09號 原 告 李懿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8,630元,應繳裁判費50,99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