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訴-2510-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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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10號 原 告 張毓家 被 告 謝宜螢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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