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V-113-訴-2512-202410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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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12號 原 告 俞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祖德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