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V-113-訴-2546-20250116-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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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6號 上 訴 人 黃業嘉 被 上訴人 石朝文 田吉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4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62,568元(如附表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 如附表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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