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V-113-訴-2551-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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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佑軍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之真實姓名、住居所、戶籍謄本。(本院早於113 年11月21日發文通知原告閱覽相關資料並為補正) 二、更正民事起訴狀,記載完整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含證據資料),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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