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3-訴-2564-2025032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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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靖晶 黎卓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逸杭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25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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