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V-113-訴-2587-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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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 告 林聖富 訴訟代理人 蕭俊富 被 告 張涴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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