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V-113-訴-2622-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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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22號 原 告 戴華如 被 告 戴中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中傑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933,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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