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V-113-訴-2623-20241127-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23號 原 告 蕭明必 被 告 林雅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而其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電話亦為 空號,此有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訴應予駁回。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