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V-113-訴-2623-202411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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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23號 原 告 蕭明必 被 告 林雅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而其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電話亦為 空號,此有本院辦理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訴應予駁回。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