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V-113-訴-2632-20241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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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32號 原 告 滕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巧玲、吳志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後述「二」之事項全部,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應補正事項: ㈠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案被繼承人吳坤泉(身分證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包括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並提出至本院。㈡依上開戶政資料補正「吳巧玲」、「吳志明」之年籍、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第119條、第121條)㈢原告起訴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因事實應載明人、時、地、事、物,亦即原告本件係請求返還借款,原因事實應載明「吳坤泉在(什麼時候/年月日)、(什麼地點),(因為什麼原因/借款用途),向原告滕一英借了(多少錢)」,「原告滕一英有無如數將錢交給吳坤泉、(交付方式)」,並提出借據、收據或其他可證明之證據。(括弧及粗黑字體部分請務必填寫,如有多筆借貸,每一筆均需按上開方式寫清楚。以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及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