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訴-2632-202411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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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32號 原 告 滕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巧玲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