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V-113-訴-2647-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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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47號 原 告 許浩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德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載無訴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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