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V-113-訴-2652-20241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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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2號 原 告 黃睿宏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連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連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萬9,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