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V-113-訴-2653-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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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3號 原 告 薛秀英 被 告 許寶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寶蓮(原名:許寶 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寶蓮(原名:許寶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4,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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