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V-113-訴-2654-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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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4號 原 告 香港商亞思博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楚冠 被 告 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 3,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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