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V-113-訴-2656-20241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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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6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陳靖樺(即鍾宜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