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資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V-113-訴-2658-202411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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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8號 原 告 莊玉琪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被 告 紀山明 莊玉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資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