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V-113-訴-2659-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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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9號 原 告 王貞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復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8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內容,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存卷、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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