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V-113-訴-2661-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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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1號 原 告 謝宛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慧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是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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