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YDV-113-訴-2684-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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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4號 原 告 吳緯宸 被 告 林志航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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