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YDV-113-訴-2685-202411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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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羅鈺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鈺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羅鈺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43,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