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V-113-訴-2686-20250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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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名浩 被 告 施義鐘 施云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 5,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