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訴-2689-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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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9號 原 告 游添成 被 告 張朱彩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朱彩鑾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張朱彩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 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438元(計 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6月20日)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日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60萬元 1 利息 60萬元 113年5月7日 113年6月20日 (45/365) 6% - 4,438.36元 2 違約金 60萬元 113年5月7日 113年6月20日 45日 - 1,200元 54,000元 小計 58,438.36元 合計 658,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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