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訴-2696-202411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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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被 告 胡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876元(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利息 年息 (%)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31,481元 113年6月18日 113年8月22日 4.16% 1,741元 2 違約金 231,481元 113年7月19日 113年8月22日 0.416% 92元 3 本金 231,481元 231,481元 4 利息 1,399,157元 113年6月18日 113年8月22日 2.78% 7,033元 5 違約金 1,399,157元 113年7月19日 113年8月22日 0.278% 372元 6 本金 1,399,157元 1,399,157元 小計 1,639,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