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V-113-訴-2708-20241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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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08號 原 告 余璦君 被 告 楊子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經查: 原告與被告楊子蔚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楊子蔚應返還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84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87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第21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足憑(本院卷第23-45頁),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