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3-訴-2729-20241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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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 告 林建全 被 告 陳政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5千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之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