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V-113-訴-2754-20241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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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連東揚(即連伯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東揚(即連伯温( 原名:連百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東揚(即連伯温( 原名:連百羽)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4,313元(計算 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0日,明細詳附表),應繳裁判費19,41 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1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37萬9,219元) 1 利息 37萬9,219元 96年3月29日 104年8月31日 (8+156/366) 18.25% 58萬3,158元 2 利息 37萬9,219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7月30日 (8+334/366) 15% 50萬6,972.29元 小計 109萬130.29元 項目2 (請求金額9萬6,103元) 1 利息 9萬6,103元 96年4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8+126/366) 20% 16萬381.73元 2 利息 9萬6,103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7月30日 (8+334/366) 15% 12萬8,478.68元 小計 28萬8,860.41元 合計 185萬4,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