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3-訴-2768-202502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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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8號 原 告 胡天旗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 被 告 葉韋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辯期日依原告聲請准予 一造辯論、並為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8日宣判。因原告嗣後具狀表示:被告已依原告起訴內容返還款項,欲撤回起訴等語(參卷附之撤回起訴狀),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