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訴-2770-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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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重光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190元 【計算式:(聲明第一項有擔保債權:本金161,848元+利息、違 約金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聲明第二項無擔保債權:本金161,8 48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2,286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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